(2015)睢凌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丁德强、丁雨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丁德强,丁雨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王永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德强,农民。被告丁雨见,农民。系被告丁德强之子。原告王永华与被告丁德强、丁雨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华委托代理人王成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德强、丁雨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华诉称:自2010年始,被告丁德强、丁雨见父子二人到南京六合区租住房屋场地,从事养殖工作,并向原告采购饲料。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无力偿还。经原、被告协商结算,二被告于2013年元月27日共同向原告出具总额为13万元的借条一张。事后,二被告均离开南京,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能偿还欠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3万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丁德强、丁雨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丁德强、丁雨见在南京从事养殖业,多次向原告王永华购买饲料。2013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3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作出如前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1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饲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经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实际系对其所应支付的饲料价款的确认。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二被告在收到标的物时即应当支付货款,因延迟支付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亦应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德强、丁雨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华饲料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丁德强、丁雨见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李亚林人民陪审员 马端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