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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敏、熊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熊鹰,李政,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2-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熊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政,男,汉族,南昌县人。被执行人:章勇,女,汉族,南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政、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政、章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政、章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政、章勇银行存款76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政、章勇收入76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