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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万载县德正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203号原告万载县德正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万载汽车服务广场。法定代表人XX,万载县德正汽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王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慧廷,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总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德正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汽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德正汽运公司因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德正汽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正汽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路 兴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