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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陈伟杰,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鹏飞,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伟杰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伟杰负担。审判员李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谈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