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陈伟杰,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鹏飞,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伟杰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伟杰负担。审判员李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谈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