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侯某某,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斌,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娜,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某,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12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侯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芳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