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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春梅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第十七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梅,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第十七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梅。委托代理人:周柏林,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第十七村民组。负责人:金义军,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杨春梅为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第十七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春梅以其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第十七村民组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出具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春梅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港口镇凉亭村第十七村民组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春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杨春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