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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根平、方丽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张根平,方丽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吉祥东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31722792-4。法定代表人李长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平,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方丽只,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张根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树峰、钱宝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根平、方丽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沈丘县正开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