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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子军与被告陈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陈和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张子军,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腾飞,男,1987年出生,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系原告张子军之子。被告陈和平,男,195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工业路。委托代理人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工业路。系被告陈和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军与被告陈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和平已经返还其所扣的原告张子军的挖掘机,原告张子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子军承担。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王 景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邓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