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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郝正伟申请执行李俊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正伟,李俊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郝正伟,男。被执行人:李俊琼,男。郝正伟申请执行李俊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俊琼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处的部分工资收入及全部奖金收入,因本案协助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5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