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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俊豪与王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豪,王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66号原告:朱俊豪。委托代理人:骆勇斌(特别授权),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良。原告朱俊豪为与被告王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俊豪的委托代理人骆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12日,被告王德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至2013年12月1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张旗凯的账户向被告汇款27万元,另外3万元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现金交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俊豪借款3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德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