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与陈栋、徐策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栋,徐策,葛宇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栋。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策。委托代理人黄亚峰,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葛宇娜。上诉人陈栋与被上诉人徐策、原审被告葛宇娜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陈栋、徐策在抵押借款合同书的第三部分第十七条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而导致的诉讼由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陈栋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系争抵押借款合同书中约定管辖权的条款并无上述法定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故陈栋的管辖异议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徐策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栋负担。陈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根据抵押合同管辖约定受理本案,但在签署抵押借款合同时,徐策将整理好的格式文本给其签署,并未释明管辖约定,因此该抵押借款合同中有关管辖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而本案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张家港市,因此本案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家港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签署抵押借款合同时知晓诉讼协议管辖的约定。而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并未排除或加重陈栋一方的责任,亦未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陈栋上诉认为合同管辖约定条款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而导致的诉讼由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