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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乾元与闫长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元,闫长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张乾元,男,1936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闫长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元与被告闫长民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乾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长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乾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元对被告闫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乾元负担。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