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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华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26号罪犯陈华山,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颍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7)青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陈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