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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二道江电厂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江电厂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明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池钰;职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二道江电厂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兰亭;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通二区人社监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当庭公开举行了执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接到王永成等9名工人的投诉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相关事项也通知了当事人。最后作出了处罚决定书,这一切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而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既没有履行给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也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复议诉讼,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被申请人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兰亭辩解:申请执行人对工人提供的欠条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其中有伪造的证据,甚至有一张署名为张岩龙的欠条。而且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其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承包方庄树龙支付了10万余元的工程款(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13万元左右)。而庄树龙给工人开多少工资、欠多少工资被执行方都不清楚。工程干到约70%的时候庄树龙跑了,造成工程款多付,之后的工程是其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其也是受害人之一。而且他主张他自己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是庄树龙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申请人始终未找庄树龙,却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他对处罚决定不服。其认为他没有给付工人工资款的义务,也不应该承担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30日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将土建的部分工程清包给庄树龙,并且签订了承包合同。庄树龙雇佣王永成等9名工人进行具体施工,被执行人二道江发电厂按施工进度拨发工程款。工程进展到70%左右的时候,庄树龙隐匿起来。王永成等9名工人向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要求发包方二道江电厂建筑安转公司承担给付工人工资款的义务。而申请执行人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依据对工人王永成、周树平、被执行方项目经理李鸷的询问笔录和由工人提供的八张欠条(含署名为庄岩龙的欠条一张)就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不准予执行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通二区人社监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 肖 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学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