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戈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戈某,农民。被告:阚某,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戈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某以与被告阚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