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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覃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朱胤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覃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