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党留忠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留中,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党留中,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被告周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原告党留中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麒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留中、被告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留中诉称,被告周磊于2015年1月7日借其现金12000元,到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周磊未归还借款,经多次追要被告周磊仍不还款,因此要求被告周磊归还借款12000元。被告周磊辩称,原告党留中所诉不实,本人未借其现金12000元,该12000元是本人在2014年9月25日借党留中100000元钱的利息,借用四个月,第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已当场扣除,下余三个月的利息由原告党留中逼迫本人写借条借党留中现金12000元,该利息约定过高,本人不愿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周磊借原告党留中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未约定利息。2015年1月7日被告周磊给原告党留中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党留中现金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到元月二十五号到期,到期一定还。借款人周磊”。2015年1月26日被告周磊返还60000元,原告党留中出具收条;2015年2月12日被告周磊返还10000元,原告党留中的姐党凤仙代党留中出具收条;2015年2月12日被告周磊返还30000元,原告党留中的姐党凤仙代党留中出具收条。被告周磊将2014年9月25日借原告党留中的100000元款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党留中与被告周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保护,被告周磊借原告党留中现金12000元应予返还。被告周磊辩称其未借原告党留中现金12000元,该12000元是其本人在2014年9月25日借原告党留中的100000元钱的利息,第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已当场扣除,下余三个月的利息由原告党留中逼迫其本人写借条借党留中现金12000元,因其辩称理由不足,又无证据证明,且其借原告党留中的100000元款的借条上又未约定利息,故该12000元借款与100000元借款无关联性,因此对被告周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党留中现金12000元整。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