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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妮,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义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浩、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妮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为1920元,由上诉人李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