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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常经与夏昌义、张连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李常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昌义,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连亚,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经诉被告夏昌义、张连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常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常经已预交),由原告李常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