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志群与孙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群,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群。被执行人:孙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群与被执行人孙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2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