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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合肥盛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盛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盛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永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合肥盛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斌及其配偶周芹华(身份证号码××)名下的银行存款599312.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盛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王永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陈大郢陈范兰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04123339申请执行人合肥盛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斌及其配偶周芹华(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10183626)名下的银行存款599312.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