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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阜成法诉朱继阳、张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成法,朱继阳,张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88号原告:阜成法,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阳,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被告:张彩娟,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成法与被告朱继阳、张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阜成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成法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阜��法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