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深圳市某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052-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劳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证件安全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9951.75元(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日即2015年7月3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471.5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603.6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00元、支付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88元(从2015年7月4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69.77元的财产。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代收执行款账户缴纳执行款及执行费人民币37969.77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应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69.7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原冻结文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052号执行裁定书,原冻结金额以价值人民币37969.77元的财产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