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50号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江苏扬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沙正勇,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施贤章,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徐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汪弘毅,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俊锋,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1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萍审判员 陈敏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