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睿城宏信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睿城宏信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锦州市兴达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岩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阿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1-3号原告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04。法定代表人翁博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睿城宏信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86。法定代表人徐崇友。被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61。法定代表人柯玉良。被告锦州市兴达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51。法定代表人刘牧时。被告沈阳市岩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73。法定代表人王健英。被告济南川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87。法定代表人展燕。被告山东阿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光路南,香江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31。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哲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旭(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