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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成年。被执行人王某,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做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3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