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汤馨容与吴根发、湖州天健兽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馨容,吴根发,湖州天健兽药有限公司,吴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汤馨容。被执行人:吴根发。被执行人:湖州天健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吴根发。被执行人:吴跃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馨容为与被执行人吴根发、湖州天健兽药有限公司、吴跃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尚余人民币308223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