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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余正仿与鲁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正仿,鲁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26号原告余正仿,女,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紫阳县广城乡。被告鲁厚红,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正仿与被告鲁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正仿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鲁厚红在银行的资金予以保全。经查询,被告鲁厚红在银行无资金和相关财产,故原告余正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正仿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正仿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杨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