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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玉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玉梅,易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资源县城北车站被执行人:邹玉梅,女,汉族,现住资源县被执行人:易堂林,男,汉族,现住资源县本院在执行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玉梅、易堂林关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08)第3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堂林、邹玉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08)第3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计生费征字(2008)第3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志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