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江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江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梁江波,女,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兴平市庄头镇马村7组451号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10293843。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128994-9。法定代表人黄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新庆,男,1986年2月28日生,武功县长宁镇寨大村四组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602283535。本院在执行梁江波、中国人寿杭州支公司其他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梁江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王新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伟执 行 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