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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945号原告崔×,男性,年龄44。被告张×,女性,年龄39。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