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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胜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31号罪犯杨胜忠,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州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胜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4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胜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胜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胜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胜忠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忠在服刑期间因赌博、关禁闭等被扣21.5分,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1.3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胜忠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情况,应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忠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