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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孟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明,滕州市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闫 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