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谢升福、魏仁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谢升福,魏仁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862号原告张志雷。被告谢升福。被告魏仁霞。原告张志雷与被告谢升福、魏仁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谢升福、魏仁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