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钟玉生与钟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生,钟桂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钟玉生,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钟桂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生与被告钟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玉生以与被告钟桂生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玉生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