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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烟台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树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15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9号三站市场。被执行人王树梁,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树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树梁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南大街证券营业部有股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树梁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南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资金帐户7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票资金。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