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旭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健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敏钊,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门县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