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