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五执补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陈先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陈先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五执补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被执行人:陈先淮,女,194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五河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陈先淮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04)五民一初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