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壶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凡金请求宣告刘晓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凡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壶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凡金,男,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刘玉乔,男,住湖南省石门县,系申请人刘凡金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刘凡金请求宣告刘晓燕失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凡金诉称,被申请人刘晓燕与其系父女关系,因被申请人于1999年5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16年下落不明,家人一直寻找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宣告刘晓燕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晓燕(曾用名刘玉凤),女,住湖南省石门县,系申请人刘凡金女儿,刘晓燕于1999年5月离家外出,与其家人无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外出时尚未结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晓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晓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晓燕自1999年5月起离家外出至今长达16年之久没有音讯,本案受理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刘凡金系被申请人刘晓燕的父亲,被申请人在失踪时尚未结婚,刘凡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晓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