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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蒋永福与毛忠明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吴威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福,毛忠明,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吴威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673号原告蒋永福,女,1984年,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祝磊,河南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忠明,男,1971年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现住虞城县。被告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毛忠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威风,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福诉被告毛忠明、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吴威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永福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永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蒋永福负担。审判长  高宏伟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