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振绪与刘瑞苹、李瑞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绪,刘瑞苹,李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绪,市民,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刘瑞苹,个体户,住康保县。被执行人李瑞成,个体户,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振绪与被执行人刘瑞苹、李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瑞苹、李瑞成下落不明,无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