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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树杰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树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被告王树杰,男,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玉海审判员  徐庆学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