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新新与刘维敖、孙吕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维敖,邱新新,孙吕崇,杨德威,上官福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维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新新。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吕崇。原审被告:杨德威。原审被告:上官福教。上诉人刘维敖为与被上诉人邱新新、原审被告孙吕崇、杨德威、上官福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刘维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维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6元,由上诉人刘维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