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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红平与钱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平,钱某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姚某平(公民身份号码330***********),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钱某岭(公民身份号码330**************),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平诉被告钱某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平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姚某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惇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