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郭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郭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1,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崇礼县。原告:张某2,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崇礼县。原告:张某3,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张某4,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北县。原告:张某5,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张某6,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郭某,女,78岁,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与被告郭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共同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