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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01106号原告:石某,女,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苏继成,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甫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苏继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农历3月20日举行婚礼仪式,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均已婚)。两人结婚后,被告一直好吃懒做,不尽家庭义务,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年来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让,现两个孩子均已婚,独立生活,可被告始终恶习不改,动不动拳脚相加,两人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弥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规定,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18000元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确实经常争吵,但原告讲被告好吃懒做不是真的。原告经常离家去打工且一走就是几年,被告也没说什么,原告不在家被告怎么经常打原告,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石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二、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在××××年结婚,原告没有工作、生活困难。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没异议;对证据二原被告是××××年结婚的,原、被告生活不困难均不持异议。被告李某为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如下: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过原、被告的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二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属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农历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长女取名李伟伟,生育长子取名李亚松,现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新兴居委会巨龙组29栋5户住房两层共八间房屋及院墙,现在由原、被告和儿子居住。共同债务有欠石秀梅1.4万元。原、被告无共同债权、个人财产,庭审中,原告称有共同存款6万元,未有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综合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财产如何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并生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夫妻二人在长期的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被告非常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彼此之间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端正各自心态,忠实履行家庭义务,互谅互让,积极地检讨各自的缺点错误,从家庭、子女利益考虑,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律工作者1195507212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律工作者1195507212律工作者119550721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