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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军与钟志刚、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钟志刚,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62号原告:何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刚,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被告: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肖冰,该公司经理。被告: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肖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钟志刚、金寨县通达矿业公司、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金寨县通达矿业公司、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并以位于梅山镇香港花园7栋105商铺一套(面积74.54平方米)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寨县通达矿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45001040007695)、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45001040005640)、在中国银行(178223316388)的三个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