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腾召付与袁廷桥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召付,袁廷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腾召付,男,1953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野洞河镇泥巴寨村村民,住该村田冲组。身份证号码:5226221953********。被执行人:袁廷桥,男,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野洞河镇泥巴寨村村民,住该村田冲组。身份证号码:5226221953********。腾召付与袁廷桥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廷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袁廷桥自动履行90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腾召付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石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瞿运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