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丹阳市大拇指百货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好望角美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大拇指百货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好望角美食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商初字第0738号原告丹阳市大拇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福康苑001幢2、3、4、5、6室。法定代表人郦生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望角美食府。经营者彭奇红。原告丹阳市大拇指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望角美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云及被告经营者彭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市大拇指百货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望角美食府经营期间,多次向原告采购酒水等货物。原告供货后,被告未能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原告价款1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价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名称由丹阳市大拇指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的事实。证据二、被告的工商登记简档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2014年1月25日被告经营者彭奇红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望角美食府辩称,被告曾欠原告货款10000元是事实,但此款已经支付给了原告,现被告已不欠原告的货款。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证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的业务员徐叶芳1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火车站分理处查询了被告经营者彭奇红持有的卡号为62×××16金穗借记卡于2014年5月19日的转账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酒水买卖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酒水。2014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10000元,并由被告经营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经营者彭奇红于2014年5月19日10时44分36秒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向户名为徐叶芳、卡号为62×××18的银行卡内转账10000元整,用于支付尚欠原告的价款。另查明,徐叶芳原系原告公司业务人员,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负责联系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并有权向被告收取货款。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酒水,截止2014年1月25日结欠原告价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的业务人员徐叶芳付款10000元,原告亦认可其业务人员徐叶芳有权向被告收取货款,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业务人员徐叶芳支付价款的行为是为对所欠原告债务的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丹阳市大拇指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束永辉附本判决法律条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